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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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社区自治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自治功能。
  2、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群众性民主决策机构,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推选产生,每届任期3年。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和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社区建设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民主评议、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工作,反馈居民意见和建议。
  3、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的执行机构,负责社区日常社会事务的管理,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和民主选举的办法,从现任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机关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失业人员、待业青年中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自治功能。
  4、有条件的社区可以成立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其成员由社区内的知名人士、居民代表和驻社区单位的代表组成,代表社区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5、逐步建立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建设需要大批专业的社区工作者。要抓好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扩大公民有序的参与渠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
  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社区内部的各种关系,加大城市社区建设的力度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各级政府部门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服务社区、服务居民作为强化管理的着力点,推进政府部门的服务承诺制。社区自治事务应由社区自主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不得包办代替。政府的社会职能向社区剥离,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保证社区组织在自治活动中有职、有权、有钱,使社区自治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办理证照、资金、税收、设施建设等方面对社区服务给予扶持,以促进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积极理顺社区内部的各种关系
  1、理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协助政府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以及与居民利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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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1-07 10:48:39 编辑:you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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