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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转发 《民政部关于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 (市、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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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市民政局,神农架林区民政局:
为了探索并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建设思路,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民政部决定从全国有条件的县(市、区)中确定一批“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为开展“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提供样板。现将《民政部关于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要求,对社区建设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今年初,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若干意见》(鄂发[2007]4号)就我省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作出了部署。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完善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的有效载体,是提高广大农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的内在需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结合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新的工程,也是系统工程,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下进行。民政部门尤其是县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民政部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省厅将在各地中报的基础上,选择确定若干个全国及省级"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 (市、区)。各市(州)民政部门在此基础上也应确定1个县(市、区)进行试点。争取用一至两年的时间,初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
三、认真做好实验县(市、区)的申报工作。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通知目的相关要求和申报程序,积极做好申报工作,请各地务必于4月25日之前将全国农村社区建设试验县(市、区)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省厅基层政权建设处。
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
湖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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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1-07 10:44:44 编辑:you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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