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积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各项活动。抓好农村社区建设业务骨干培训和农村社区工作专业人员培训,开发培训教材,组织示范培训,促进农村社区建设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
(六)进行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政策研究,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工作发展。明确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在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农村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到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内容;研究提出农村社区建设中配备社会工作人员的有关政策措施,探索培养吸纳适应农村社区服务需要、素质优良、富有活力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的途径。
三、申报“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条件
(一)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认识明确,高度重视,并得到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
(二)乡(镇、街道)、村委会建设走在省(区、市)或本市(地、州)前列,村委会干部队伍坚强有力。
(三)县(市、区)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已经有一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基础。
(四)县(市、区)经济条件较好,具有保障农村社区建设正常开展的财力。
(五)县(市、区)民政部门坚强有力,具备素质较高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确定“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方法
遵循“标准优先、兼顾区域、宁缺毋滥”的原则,不搞照顾,不分配名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民政部门申报,民政部确定,并颁发匾牌。凡被确定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单位,半年内工作无进展、成效不明显的,将取消实验县(市、区)资格。民政部将在适当时候命名表彰一批“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
五、“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实验工作以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为主。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自主制定工作规划,增加投入,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活动;成立党政领导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社区层面应当建立健全协商共建机制,负责本社区农村社区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监督,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和服务。
(三)建立“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实验县(市、区)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