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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研究探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深化村民自治的有效途径,根据2006年全国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关于“认真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研究探索和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村民自治制度初步建立并显示出巨大的政治优势,但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出来,城乡差别呈继续扩大的趋势,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服务薄弱,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倾向严重,凝聚力不强,严重制约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影响着农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业设的积极性。近年来,一些地方围绕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开展农村社区建设,依托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整合农村基层资源,完善农村基层服务设施,增强农村社区服务功能,为深化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拓展农村基层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活跃农村经济,方便农民生活,开辟了一条有效途径。实践证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把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引导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搭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平台;有利于协调农村利益关系,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对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总结农村社区建设的工作经验
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深化和完善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课题。已经开展社区建设的地方,要加强指导和完善。组织得力人员,认真梳理现有的做法,仔细解剖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成功的经验,为全面开展社区建设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尚未开展社区建设的地方,要加强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其它地方的有益经验,并结合当地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适时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因地制宜地抓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选择一批村民自治工作基础扎实、群众积极性高、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的县、乡、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