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的若干意见
作者: 来源: 浏览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的职责、理顺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机关的工作关系、克服和防止社区工作行政化倾向,直接关系到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序推进和党的执政基础的坚强巩固。为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把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就社区居委会职能、权力、责任及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社区的组织体系
    社区组织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或社区成员大会)、社区议事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中介组织。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负责在社区内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和保证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动员广大党员和居民群众完成社区建设的各项任务。对于社区事务,社区党组织应当“总揽”而不“包揽”。各市(县)、区、街道必须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时建立社区党组织,健全基层党建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密切联系社区居民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自觉投身社区建设。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应当在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班子配备上得到充分体现。社区党组织可按规定程序推荐其成员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应通过法定程序当选社区居委会主任。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或社区成员大会)是社区的权力机构,讨论决定事关全体社区成员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社会活动等重大事项。
    社区议事委员会是社区的议事监督机构,由5—9名社区居民代表、知名人士、单位代表组成。其职责是监督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社区自治职能,加强社区管理,搞好社区服务,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或社区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或社区成员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实行“四个民主”。根据社区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章程和公约。规范工作程序,自主决定、自我管理社区事务。对涉及
9 7 3 1 2 3 4 5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日期:08-01-07 16:04:30 编辑:yourui

版权所有:咸宁市民政局 地址:咸宁大道35号 邮编:437100
电话:0715-8137975 传真:0715-8138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