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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新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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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市在9月10日前将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及相应村的名单、9月30日前将各县(市、区)的试点工作方案报送至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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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1-07 16:13:54 编辑:you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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