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新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浏览
  请各市在9月10日前将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及相应村的名单、9月30日前将各县(市、区)的试点工作方案报送至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9 7 3 1 2 3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日期:08-01-07 16:13:54 编辑:yourui

版权所有:咸宁市民政局 地址:咸宁大道35号 邮编:437100
电话:0715-8137975 传真:0715-8138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