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新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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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和民政部的工作部署,现就我省农村新社区建设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新社区建设试点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构建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小康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农村现代化和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社会结构、人员成分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群众对就业、医疗、养老、社会救助和保障、职业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追求人际关系和谐、进一步丰富精神生活的愿望日益强烈。特别是随着村民自治活动和农村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意识不断增强。开展农村新社区建设,对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公益型、群众性活动,服务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民主选举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了明显进展,在农村的社区服务体系构建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就总体而言,我省农村新社区建设尚未破题,需要深入研究探索、着力加以推动。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现实要求,客观分析农村新社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抓住机遇、因势利导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试点工作指导思想与主要任务
  农村新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增进农民群众福祉”为宗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农村社区基础设施,构建面向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社区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与各项事业进步。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深化村民自治,完善农村新社区建设的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积极巩固、扩大村委会换届选举成果,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三个三”目标任务的落实和深化,引导和促进广大村民通过民主的机制和方式参与农村新社区建设。按照有利于资源整合、方便群众、加强管理的原则,农村新社区建设一般以“一村一社区”进行。城乡一体化进程较快且人口居住密度较高的地方,或村规模较大、自然村较分散,不以“一村一社区”开展社区建设的,要妥善研究村民自治与社区自治有机结合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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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1-07 16:13:54 编辑:you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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