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谐社区示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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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民自治功能增强
    1.民主选举。居委会成员应依法选举产生,分工明确,依法开展工作,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任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会议和活动记录完整。居委会成员均参加过业务培训。
    2.民主决策。凡是与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审议居委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兴办社区公益事业等重要事项,都通过民主决策实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合理,全面反映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意愿。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对居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做到会前向社区居民公告,征求意见;会后及时公布讨论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有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涉及驻社区单位有关事项,能及时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参加。驻区单位能认真履行其社区建设的义务。
    3.民主管理。《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等居民自治各项制度健全,加强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4.民主监督。积极推行社区事务公开办事制度,把居民群众关注和涉及居民利益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及时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城市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定期组织居民对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定期组织居民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驻社区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定期评议,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评议情况。
    5.社区社团组织发展良好,成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社区群众性社团组织在5个以上,开展活动健康文明,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积极性高,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活动。
    6.社区内低保、救济、计生等重大居务公开率达100%。
    7.驻社区单位积极与社区内各类组织开展共建项目,单位服务设施80%以上向社区居民开放。
    8.定期组织测评,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工作和居民自治活动满意率80%以上。
    二、社区管理规范有序
    1.社区管理体制完善。社区居委会的职权明确,拥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内部事务的权力,民主选举权、社区事务决策权、社区事务日常管理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行使。
    2.社区管理机制健全。形成社区党组织领导、居委会主办、社团运作、居民参与、驻区有关单位参加、有关部门指导与服务的社区管理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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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1-07 16:12:46 编辑:you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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