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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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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参阅文件(民阅[2006]6号)
杭州市委办发[2005]133号 2005年11月25日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规范管理,提高构建和谐社区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规范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工作制度。要在多年来社区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议事协商制度、社区居委会定期向居民代表会议述职制度、社区居委会学习工作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居务公开制度、离任审计制度以及社区“四会”(民情恳谈会、事务协调会、工作听证会、成效评议会)等制度,制定社区自治章程及居民公约,制定社区公共突发时间处理应急预案,提高社区居委会自治和服务水平,确保社区工作有章可循。
(二)明确工作时间。工作日按照正常上下班作息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自定);午间和夜间实行值班制度,并公布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及时处理应急突发事件。同时,实行节假日值班、轮休制度和上、下班错时制度。
工作日实行考勤制度。对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和婚假、产假、丧假等情况进行记载,作为评定工作勤勉的依据。婚假、探亲假等按照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挂牌管理。社区办公场所门口对外原则上只挂“社区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两块牌子。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也可在社区办公场所外挂牌。
(四)加强印章管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精神,社区居委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一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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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08-01-07 16:10:23 编辑:youru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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