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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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
  ⑴ 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⑵ 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⑶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⑷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 36号通知下发(2005年11月9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所需材料:
    ⑴ 本人申请;
    ⑵ 户口簿;
    ⑶ 身份证;
    ⑷ 下岗、失业或低保证明;
    ⑸ 1寸免冠照片2张。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及其他人员持经县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或企业出具的证明和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日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申领对象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者,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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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1-07 15:24:46 编辑:you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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