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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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障对象:
    非农户口居民,以户为单位,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3年我县标准为月人均收入140元)为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享受保障金为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
    二、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材料:
    ⑴ 户主申请;
    ⑵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⑶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有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⑷ 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2张。
    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程序:
  ⑴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休宁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
  ⑵ 社区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及其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送海阳镇政府复核,海阳镇政府复审签署意见后,再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连同公示结果汇总报经县民政局审批;
  ⑶ 县民政局核准后在社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批决定;
  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申报审批一次,每年5月20日和11月20日为申报期限。
  五、低保人员法定义务:
  个人或家庭成员在享受低保期间,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者应积极就业,尚未就业期间应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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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1-07 15:23:42 编辑:you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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